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




問:聖經裡的「法律」是指什麼?

《聖經》上每一提到法律這個名詞,主要的是指五書上的「梅瑟法律」而言。除此「法律」名詞之外,還有不少法律的代名詞,例如:道路、行徑、命令、章程、誡律、判詞、規矩、諭旨,法度、誡命、綸音等(見詠119)。

《舊約》中的法律是上主意旨的表示,是人當盡的義務及當守的規則,《舊約》法律的觀念遠遠超過後期經師們的解釋及強調,蓋在《舊約》上,它並不只限於法律的死板條文,卻包括了全部天主的啟示,正因如此,在《舊約》時代,法律及倫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總合。

以民的法律並不是一部死的,一成不變的法律書,相反地,它是在隨著時代的進展及環境的變遷,而繼續向前發展的,這法律最初的基礎及來源,當然是西乃山盟約。但當時以民過的是曠野中的遊牧生活,當時所訂製的法律,未必適合後來在巴力斯坦的定居生活,因此,有修改增補或刪除的必要,因為法律的對象是生活的社會人群。充軍時代以民的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,盡被破壞,於是在充軍之後,又有重整法律的必要。

耶穌時代的猶太人,極力強調應遵守,甚至崇拜法律,因為只有法律可以使猶太人團結在一起,不致喪亡,也只有法律可以使他們的宗教發揚廣大。因此,《聖經》法律變成了愛國的工具,亦變成了死板無情的法條,他們卻忘了這個法律是來自天主的啟示,為適當地遵守它是離不了天主的助佑的。《福音》的法律針對著這一點,將法律的地位提高,使之成為更完美、高尚的法律(瑪5:17, 21),不再是一個民族的刻板的無情法律。耶穌的「山中聖訓」清楚地指出了這一點,也明確地表示出基督教義的中心點之所在。《福音》的法律不再是屬於一個民族的法律,而是與全體世界人類有關的。因為天主是在照顧著整個世界,它不再是死板的法律條文,而是天主第二位聖子親自來向全人類所宣佈的偉大高尚的法律:「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……我卻給你們說…」(瑪 5:22, 28, 34, 39, 44)。耶穌以他所有的特權(谷1:22),公佈了這新法律。

因為法利塞人過於強調外表的守法,完全忽略了先知們所預言的內心的改革,致使聖保祿強而有力地聲明《舊約》的法律,在《福音》的法律之前已完全失去效用(羅10:4)。《舊約》法律的功行是死的,不能使人得救(羅5:1-5)。基督徒已脫離了梅瑟法律的約束(羅7)。

~勝文神父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