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


天主教會論「網絡媒體」。

數位空間是開放、自由,以及平等的。它不會自動承認既有的權威或機構,或賦予它特權。在這種環境下,權 威是贏得的,而非與生俱來的權利。(語出 Archbishop Claudio Maria Celli,現任宗座社會傳播委員會主席)

這些新科技讓人們能跨越空間和自身文化的限制,開創一個新的友善世界,這是一個絕佳機會,但也必須對潛在的危險提高警覺。在此數位時代,社群網絡應該為人類的共同利益與發展而服務,認真思考交流溝通的重要性。(教宗本篤16世於2011年第45屆世界傳播日文告)

在數位媒體時代,人更需要負起新的責任,特別是在社 群網絡(social network)方面,人們不再只是被動的訊息接受者,只接收他人製造、印刷或傳播的訊息。不論何時,都可以以點讚、評論、發訊息、建立部落格、上傳視頻、或上傳相片的方式,成為主動的訊息提供者, 如同一位製作人一樣。因此,一般人也應負起和媒體供 應者一樣的責任。(DOCAT第 41號)

基督徒將信仰的訊息放在網絡上,或設立博客討論信 仰,都是很有意義的方式。但如果基督徒在網絡上的言論是:攻擊那些攻擊他們的人,詆毀、輕視、譴責他人,引起或助長分裂,那麼他們的行為恰恰違悖了教宗方濟各的勸諭:「福音的喜樂是給所有人的,沒有人能被排除在外。」這項準則同樣適用於基督徒在社群媒體上的行為:「教會當下的行動就是向外伸展,在所有場合,不猶豫、不拖延、不畏懼地向所有人宣講福音。」(DOCAT第43號、教宗方濟各著《福音的喜樂》第 23 條)

網絡媒體對使用者是否有益,取決於使用者的目的,和如何使用而定。人能使用媒體,只為遠離現實生活;媒體故意引誘使用者產生上癮的行為,刺激無限制的消費等,其實是「濫用媒體」。基督徒必須堅持拒絕一些特定內容的媒體(例如兒童色情),帶著愛心幫助那些成癮者,脫離他們悲慘的處境。天主教會贊成網絡媒體應有道德規範,甚至因人類的共同利益與發展,網絡媒體應接受更高倫理標準的要求。(摘自DOCAT第 44-45 號)

~勝文神父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