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五日


《天主教教理》談「傳播媒體」與「社會正義」。

2493.在現代社會中傳播媒體在資訊、文化及教育方面,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。隨著技術的進步、傳播資訊的豐富與多元,以及輿論所發生的影響,此一角色更形擴大。

2494.媒體提供的資訊,是為公益服務。社會有權利 得到基於真理、自由、正義與連帶責任的資訊。為妥善行使這種權利,要求傳播的事實應常是真實的,在正義與愛德的條件下是完整的,而且傳播的 方式也當是正直的、適當的,這是說,不可違反道德規範、人的權利及人的尊嚴。採訪消息時如此,傳播消息時亦當如此。

2495.「社會的所有成員在這方面都必須盡正義與愛德的義務。所以應藉社會傳播媒體,形成並傳播健全的輿論」。連帶責任就是真實的及正確的傳播,以及意見自由交流的一種結果。這樣的傳播與交流 有助於認識,並尊重他人。

2496.社會傳播工具(尤其是大眾媒體)能夠在接收者身上,產生某種被動性,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。面對大眾傳播媒體,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。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 正直的良心,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。

2497.基於職業的關係,新聞工作者在資訊傳播上,有責任服務真理,及不侵犯愛德。他們應以同樣的 關心,努力尊重事實的本身,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。他們要避免造謠中傷。

2498.「基於公益,政府政府應負起特殊責任;政府的任務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資訊自由」。政府宣布法律,並監督其實施,要保証,不因媒體的妄用,「致使民間風氣墮落、社會進步受阻」。政府應制裁對個人的聲望及隱私權侵犯的行為。政府及時地、誠實地提供有關公益的資訊,回答民眾有根據的憂慮。決不可以求助於虛偽的資訊,假借媒體,而操縱輿論。政府使用媒體時,不該侵害個人及族群的自由。

2499.道德輿論應譴責極權國家的內幕,他們有系統地捏造事實,藉傳播媒體對輿論施行政治統治,「操縱」公開審判的被告與証人,並扼殺及壓制他們視為「輿論的罪惡」的一切,以為如此就可以確保他們的暴政。

~勝文神父~